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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6月22日晚,其妹妹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
被害人姐姐娄女士称其妹妹今年28岁,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岁的男子。有目击者称,该男子在事发当日的前几个小时也曾扔下过砖头和饮料瓶,有人报警,且警方有过出警。
娄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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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坤合律师评析
高空抛物在我国属于多发频发事件,其危害性之大,常常引发多个家庭的悲剧,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高空抛物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一条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什么是情节严重?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
2021年,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里徐某某两次向下抛掷菜刀,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主观恶意非常大,虽然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确实情节严重,所以法院也是对其判了有期徒刑。这是自立法以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入罪的案例,可以说开创了历史之先河。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是指什么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第5条如下,“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通俗地解释一下,高空抛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1.故意心态;2.危害到公共安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不再是高空抛物罪了,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侥幸没造成严重后果,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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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前述的新闻中,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人死亡,且投掷地点为人流量极大的公共环境,有可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其家属称其为精神病患者,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在做出犯罪行为时精神属于正常的,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更详细的情况,笔者也会关注警方之后的案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