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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劳动者恶意索赔不予支持案
2023-07-24      90
蒲某于2018年1月通过网络招聘广告到泸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 2018年4月15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


案情回顾

蒲某于2018年1月通过网络招聘广告到泸州市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 2018年4月15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

后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某广告公司称要求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拒绝签订,且蒲某系明知不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仍恶意上班。仲裁委支持了蒲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申请。蒲某和某广告公司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蒲某为某镇中心小学在编职工,其在2004年经检查鉴定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疾病,经各级部门研究决定,要求其回家治疗、休养。其从2004年开始没有在学校上班,但一直在该学校领取工资至今,该镇中心小学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查明,蒲某从2015年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几日,长则数月,且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便使用手机等设备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11次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在某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系其他单位在编职工的事实,且明知学校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某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然以此为由主张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且蒲某近年来,频繁在多个单位入职、辞职,工作时间均较短,从入职第一天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选择性固定证据,在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获取相应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遂依法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蒲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信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而近年来,民营企业成为少数劳动者滥用劳动权利、职业“碰瓷”的重灾区,实践中频繁出现劳动者利用企业人事管理上的漏洞设套、频频跳槽、恶意索赔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允许劳动者滥用权利谋取非法利益,对劳动者明显的不诚信、欺诈行为,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

本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时应不偏不倚,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文摘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