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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5问:申报税收债权的主体有哪些?
2023-07-24      529
破产程序启动后,申报税收债权的主体有哪些?
破产程序启动后,申报税收债权的主体有哪些?

一般而言,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为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此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包括税务局和海关。

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很多,主要有国税、地税和海关,在国地税合并以后则主要为税务局和海关。在一个破产企业同时对多个税务机关负有纳税义务时,要确定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就比较困难,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而现行法律如《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没有对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把众多种类的税收债权统一交由一个税务机关来申报,由这些机关的共同上级进行指定,确定一个税务机关来申报;

二是让所有享有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分别向管理人申报各自的税收债权;

三是直接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确定统一的负责申报破产债权的机构,比如设立市级税务机关作为申报主体,负责其所在地的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申报工作。

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大多是采用第二种观点。

事实上,主管税务机关并非固定的、唯一的税务机关,具体取决于税种和业务性质。就税种而言,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是税务局或者海关。就业务性质而言,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包括区县税务局及其下属的税务所、税务分局,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大型的企业来说,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是省市税务局的直属分局甚至是省市税务局的下属稽查局。

那么,究竟由哪个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有待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