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7问:破产法和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是否相同?
2023-09-19
233
《企业破产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是否相同?
《企业破产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是否相同?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上的企业,指的是企业法人,即仅包括法人性质的企业,不包括名为“企业”但实为非法人性质的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提供了参照。根据现行规定,这些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学校等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还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指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五条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总之,《企业破产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范围基本相同,均主要指“企业法人”,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范围更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