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事件是指,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事件。
笔者将其主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本文为大家较为全面地解析工伤事故案件,上篇文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点此查阅。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亡”即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或疾病致死。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
2.1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根据申请主体不同,分为用人单位申请和劳动者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
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
(二)劳动者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则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若申请时已经超过1年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若出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五类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申请认定期限之内。
2.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笔者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就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劳动享有支配性等。
当然若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存在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三、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较为繁琐和复杂,司法解释和各省文件也较多,大致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具体不赘述。若不清楚是否符合条件,劳动者可以详细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几类情形不得被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的鉴定
工伤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属亲属)都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出具结果后,可根据鉴定等级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五、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鉴定结论,劳动者可获得以下经济补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评残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复发待遇、因工死亡待遇。
网上已经有很多关于具体计算这些费用的标准,笔者不再赘述,但各项费用需区分承担主体:
1、公司需要承担的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2、其余费用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工伤应获得的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