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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谁来买单?
2023-12-16      112
车辆贬值损失很难得到支持。首先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列明的赔偿项目,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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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判决驳回

李某与谭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全责,谭某无责。李某购买了平安财保宜宾支公司交强险12.2万元,商业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谭某的修车费 34500 元已由平安财保宜宾支公司直付修理厂。

现谭某起诉李某、平安财保宜宾支公司要求其赔付车辆贬值损失 31962 元,鉴定费用 400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谭某车辆一月时间行使已经1700公里,已有一定程度的折旧。

2.主要维修部位为零部件,所支出的费用与车辆原有价值占比不高。

3.亦未有明确证据证明所维修部位足以影响车辆行驶动力及安全。

4.法院曾向谭某明确释明诉争贬值损失目前鉴定难度大,并询问其是否仍坚持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谭某仍表示坚持申请。

故一审判决驳回谭力的车辆贬值损失诉求并判定由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谭某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案号:(2021)川 15 民终 19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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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判决支持

刘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某负全责,刘某某无责。陈某某向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100 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人保公司向修理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 20764 元。

现刘某某起诉陈某某及人保公司要求支付车辆贬值损失为 16000,鉴定费为800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刘某某的新车购买后使用时间仅为 79 天。

2.刘某某买车花了15万左右,修车花了2万,重置成本10-20%。

3.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车辆损失为16000元。

4.刘某某为无责车。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向刘某某支付21000元,其中包含了5000元鉴定费,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案号:(2021)川 1025 民初 1096 号】


裁判实务观点

就笔者所检索的绝大多数二审案件,都是判决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哪怕一审判决支持了,二审也撤销了该项判决【(2018)川 10 民终 600 号】【(2020)川15民终2220号】。就笔者个人而言,案例二的被告如果上诉,原告是否还能够获得支持还是未知数。

裁判实务观点认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包括两类:

一是技术性贬值,即与修理相关的贬值损失,指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后,基于现有维修技术与科技水平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以致车辆价值的下降。

二是交易性贬值、商业减值损失,指即便被毁损车辆于物理上已经回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仍可基于交易心理影响而产生的商业价值下降。两种损失具有一定的区别,对于技术性贬值因为对车辆所有人形成了实际的损失,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导致其使用效应降低,应予以赔偿。

而交易性贬值损失,实际系以今后的交换价值作为求偿依据。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可循。另一方面,机动车贬值损失产生于交易市场对机动车受损后产生的心理影响所致,其会受机动车使用年限、机动车本身价值、用途、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受侵害人若没有再次出售该损失也不会产生。

同时,由于贬值损失并非侵权人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分担,而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产生的风险属于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机动车行驶产生的不可回避的共同风险。侵权人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缺乏控制性和可预见性,将贬值损失完全交由侵权人承担,将加重了侵权人的实际负担,也不利于社会正常发展。

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交易性贬值损失仅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予以补偿。

所以即使真的车损非常严重,想要获得车辆损失补偿,那么可能也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车辆是属于新买不久;2.维修费用较高,重置成本占到10-20%以上且对行驶动力和安全是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3.车主是否有过错等等因素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