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涉税第11问: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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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中企业的新生税款申报纳税义务,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及时申报纳税,形成了新的税收滞纳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这一问题,目前税务总局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答案。总局在2019年第48号中提到破产受理日前的税收滞纳金计算至破产受理日止,没说破产受理日后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法释(2012)9号中指出“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这里并未明确欠缴税款是只包含受理日前的历史欠税呢,还是即包括历史欠税也包括新生欠税。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主张不包括新生欠税,在法无明文不可为的情况下,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四川省高院和省税务局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中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现在的问题是实务中管理人没有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及时清偿新生税款,导致税务系统中自动加收了新生滞纳金。这些滞纳金能否获得清偿,如果能的话能否依然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及时清偿,还是按照普通债权来清偿呢?
笔者认为总局已在2019年第48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中明确“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基本原则,新生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也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在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破产法立法的精神来处理。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另外本着国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加上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破产受理前历史欠税形成的滞纳金在破产受理后都已停止计算了,本应按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及时受偿的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也就更应该不再加收。这样的处理更能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行权受偿新生税款,也更能保护和平衡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