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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13问:四川的破产企业如何享受房土两税减免优惠?
2024-01-12      172
四川的破产企业如何享受房土两税减免优惠?
四川的破产企业如何享受房土两税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第三条第(一)项“破产清算事项”中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第三条第(二)项“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中并没有关于申请房土两税减免的规定。



那么四川省内关于破产企业申请房土两税减免的现行规定有哪些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符合困难减免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从该条规定来看时间限制是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并未包含在内,还有一个实质性要求是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未停止使用是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

该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段同时规定“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按年减免。破产企业按月计算减免税期限,减免税期限自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定受理文书次月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当月止,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税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该条规定减免期限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当月止,并没有限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其关于重整和解程序减免税期间的有关规定则明确了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亦能申请困难减免。

该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段规定“纳税人应在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依据该条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

该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段规定能申请困难减免应准备的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受理文书、管理人决定停止纳税人营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相关材料。”

目前四川省内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关于破产企业房产税减免的专门文件,实务中一般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文件处置。

2023年8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关于破产企业困难减免范围的相关规定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该规定一是明确房土两税同时减免,二是没有限制必须是破产清算程序,三是没有限制房屋土地要停止使用,跟四川省内的规定比起来范围要广得多,优惠力度也要更大。期待四川省内的有关机关多向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学习,加大减免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当然在地方新规没有出来之前还得按照现行规定来办,总而言之四川省内的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31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一年度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逾期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