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以及其用户消费需求、使用习惯的升级,基于数字营销下的直播带货已发展成为一门新业态经济,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典型业态之一。随着该行业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及商业模式的日渐丰富的同时,主播与专门从事孵化主播并掌握品牌、平台资源的MCN机构之间的纠纷亦不断出现。
目前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以《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二者所涉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内容、状态体现。
而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能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的状态,例如工作内容、工作模式、收入来源及分配等情况。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团队办理的一则案例来说明如何对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辨析,并就主播与MCN机构如何防范签约风险给出一些建议。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2年6月与某MCN机构签订《xx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某MCN机构为王某提供主播技能、运营思维、助播思维等带货主播技能的内训,王某的内训为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同时,《协议书》还约定了其实习期为3个月,该期间内王某需接受该MCN机构的就业安排。
此外,双方在《协议书》中亦针对内训费用、收入、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如《协议书》中:1.第四条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基本平均每月(满勤)综合收入不低于xx元”;2.第五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离职不能完成实习期3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学费、资料费等费用共计xx元” ;3.第六条约定“因乙方个人原因(违法、违纪或无故放弃就业机会等)导致甲方不能继续服务品牌代播任务,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内训费用xx元,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协议书》上均由双方盖章、签字、捺印。
后该MCN机构通过名为“某某三十期主播交流群”的微信群对王某进行带货主播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王某即被该机构安排至与其合作的第三方直播公司进行直播带货。据在案证据显示,王某自2022年7月开始(内训完的第二天)便在第三方直播公司进行带货直播,直至其离开该MCN机构,王某一共在职二十多天,其自行离开该MCN机构后其并未索要工资。
令其意外的是随后该MCN机构以王某违反《协议书》约定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向其支付培训费xx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系合作合同关系,并最终全部支持了该MCN机构的诉请,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除王某是否存在违约系该案争议焦点外,其与该MCN机构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也是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之一。
针对王某与该MCN机构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协议书》从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主要内容来看,并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法律特征,双方实质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故对王某主张其与该MCN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予采纳,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笔者观点与建议
>>>>观点:
王某与该MCN机构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量其与该MCN机构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及其强弱程度。
具体体现为:首先,人格从属性方面,公司的工作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王某本人,对其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其能否自主决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其次,经济属性方面,该MCN机构是否掌握着王某从事工作的生产资料,其通过该MCN机构获得的收入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报酬的分成比例、直播内容等是否均由该MCN机构单方面决定等;最后,组织从属性方面,是否存在对王某进行职业培训,并要求其以该MCN机构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对其提供劳动过程中的话术、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等进行要求和统一标准等。
就本案而言,首先,王某前往该MCN机构合作方即第三方直播公司进行直播系受其指派,无直播时需到该MCN机构值班。其次,对于直播收入,王某本人并无分配决定权,而是由合作方即第三方直播公司直接向该MCN机构支付,而后该MCN机构再根据一定的比例向王某支付。最后,从该MCN机构对王某进行内训及其内训内容可看出,王某在直播时需要遵从一定的直播话术、服务流程及工作规范。
前述事实均显示王某与该MCN机构系存在劳动关系,故笔者亦认为二级法院均持双方系合作合同关系的裁判观点值得商榷。
>>>>建议:
就保障主播合法权益而言,其应当如何防范签约时的法律风险呢?
笔者建议:首先,主播们在寻求相关职位时,保留好在招聘网站的沟通记录,对招聘详情截图保存,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企查查、启信宝等核验对方主体信息,了解其诉讼风险并判断其资信状态。
其次,主播们在签约时应当审慎审查相关协议或合同内容,尤其需注意事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的合同条款,如涉及前述内容的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建议双方进行详细约定或在合同中补充说明,如发现明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预判到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可考虑拒绝签约。
再次,实际履行过程中保留好微信、短信等平台的沟通记录,尤其事关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勤考核与薪资待遇等证据,以防产生诉争后,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而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面对合法合理的协议,签约后主播们亦须根据协议约定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约。
就MCN机构签约法律风险防范而言,首先,选择签约的协议抑或合同模版,无论系出于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切记盲目套用网络模板。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源规模、运营管理模式、面对的主播个人实情等选择适合自身的合同文本。
其次,在考虑签约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运营模式、主播的实力等灵活选择与主播签署“合作法律关系”或“劳动法律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对于尚属潜力股的主播可考虑前期签署劳动关系的合同,对薪资待遇进行约定,后期待其孵化出来并具有一定的流量后与其签署合作关系的合同,对收入分成进行阶段约定,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平诚信原则的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条款。
再次,在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有必要充分采集和核验签约人员的相关信息,合同主体落款部分以及涉及重要的权利义务部分的条款需对签约方进行提示说明,签字和捺印均需其在签约时完成,并保留好合同原价、履约过程(如培训、工作沟通记录等)。
最后,面对合法合理的协议,MCN机构也应当诚信履行,与主播们一同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