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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15问:税务机关能否对破产企业实施行政强制?
2024-03-27      379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按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税务机关能否对破产企业实施行政强制?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按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不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 (二)]》的解读,这里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实施的保全和执行,还包括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实施行政强制。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 [2021] 274 号),对破产申请受理后解除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

它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这就意味着,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可以凭借法院文书直接到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解除,不必事先经过原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同意,只需要事后通知这些单位即可。这种做法彻底解决了有关单位不予配合的问题,必将有力推动管理人的履职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