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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18问:稽查局能否代表国家参与破产程序?
2024-07-06      148
关于申报税收债权和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申报税收债权和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

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

又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 24 号)规定:“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这些做法对于推动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提升破产工作效率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法律法规规定看,有权代表国家申报税收债权和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还包括税务局的稽查局。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税法上多次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的概念例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按照税收征管的一般经验,它指的是直接负责税收征管的基层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包括县税务局、县级市税务局、地级市辖区税务局、县市区税务局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对于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主管税务机关是省市税务局的某个税务分局。对于大多数欠税来说,都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

二、关于稽查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也是一类法定的税务机关,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除了专司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之外,稽查局还可以查处其他类型的税收违法案件,比如,虚开发票行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等等。

稽查局查处后,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地点以及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等要素;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等要素。

如果上述文书送达后,企业未履行义务即进入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稽查局代表国家申报税收债权、行使债权人权利,也是理所应当。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应代表国家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而非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理由将稽查局排除在外。

不过,如果一个破产案件中同时存在正常欠税和税收违法行为补税的情况:出于操作便利考虑,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代表国家参与破产程序,稽查局无须和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参与。这是因为在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税务局和稽查局所代表的都是“国家”这一实质上的债权人,只要有一个代表即可。

四川、重庆、浙江等地的破产涉税意见都采用了主管税务机关一个主体作为代表,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清查债务人欠缴的查补税费情况及未办结的稽查案件情况,并将清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税收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