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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生王某实名举报其导师王某元教授(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一事引起众多关注。
王某称王某元教授于2022年5月21日对其进行性骚扰且强制猥亵,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其拒绝后,该教授在今后两年多时间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其不能毕业。
7月22日晚,在当天早晨发布声明称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后,中国人民大学通报了相关调查结果: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02
昱坤合律师评析
一、除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外,王某元还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处罚?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或者妇女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德。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他人或者妇女的人格尊严,使他人或者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又败坏社会公德,污染社会风气。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对他人采用下流无耻的淫秽动作,如对他人进行淫亵性的抠摸、搂抱、玩弄生殖器官、用生殖器官顶擦妇女等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进行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强拉硬拽、撕毁衣裤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手段;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等,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比如以不让学生毕业相威胁让学生屈服在自己“淫威”之下;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淫乱思想的支配下,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变态性欲而实施的各种淫秽下流的活动,一般表现为以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侮辱妇女。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在侵犯他人或妇女的人格尊严,败坏社会公德,而出于下流的心理,仍决意实施。需注意的是,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中,特别是在猥亵对象是妇女的时候,若有强行奸淫的内容,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在读博士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导师,给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警示
在读博士选择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其导师事件,一方面体现了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另一方面体现了高校内部反性骚扰机制的不健全乃至缺失。
希望此次事件能够给高校及社会带来警示,促进反性骚扰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三、此类维权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本次事件中,王某元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职权关系实施强制猥亵行为。高校学生如遇类似情况,在职权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但应坚信自己与老师的人格平等,捍卫自身性权利。在不法行为发生时,
表示明确拒绝,并努力收集、保留证据;不法行为发生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把证据交给学校或者警方。
因现实原因前诉救济途径都无法成功的情况下,最后可利用网络平台为自己维权。网络维权虽然具备传播时效性上的优点,但是也有可能存在事件传播不开、暴露个人隐私以及对自身造成二次伤害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