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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20问:税务机关凭已生效税务文书申报债权时的注意事项
2024-08-17      187
根据目前的税收执法现状和税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凭税务文书申报税收债权时,相关主体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根据目前的税收执法现状和税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凭税务文书申报税收债权时,相关主体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税务决定的证据材料,可以一并提交给管理人。

例如,《税务处理决定书》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两个部分,仅仅从文书内容来看,管理人或许无法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补税金额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建议一并提供作出税务决定有关的证据材料。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文书所确定的税收债权是否成立,管理人可以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有限审查。

例如,对于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债权。

如果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补扣、补缴并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税务机关享有的债权标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并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身份是扣缴义务人,即便企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也只能在处罚幅度上体现对其惩戒程度,不能在实体法律关系上认为企业自身欠缴个人所得税。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产生税收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具一方要申报纳税,接受一方不得抵扣进项。如果稽查局查处后出具并送达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企业未按规定补缴税款并进入破产程序,则应补税款应当属于税收债权。

(4) 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税收债权,按照正常税收债权对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于税收债权而言,一旦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对人,该行政行为即告生效,相应税收债权即可推定成立。

在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之前,哪怕仍然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也都应该认定税收债权已经确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未决债权处理规定。这类税收债权可以依法申报、依法确认和依法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