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上述规定,管理人对于申报债权有初步审查的权力和职责。如果管理人经初步审查对于税收债权存在异议时,仍然应当予以登记,但可以不编入债权表。
二者的区别在于,登记造册属于形式审查,无论债权是否成立都应当登记;编制债权表属于实质审查,管理人认为债权成立的编入债权表。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核查时,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的本意并非如此,诉讼之前应当给予陈述申辩和债权调整的机会。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对于税收债权来说,管理人审查后有异议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如果税务机关凭借已生效法律文书申报税收债权的,按照“30.管理人如何对待已生效税务行政法律文书?”的情况处理,即由管理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推翻税务文书效力,重新确定税收债权。
第二种:如果税务机关凭借纳税申报表、系统欠税记录、税款计算方法等已生效税务文书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申报税收债权的,管理人认为债权不成立时,可以直接不予确认,不编人债权表。
如果出现了上述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应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说明债权存在的理由,并补充提交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得到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承认。如果未能说服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但税务机关确实认为税收债权成立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在实践中,鉴于税务机关公债债权人的特殊身份以及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多重角色,管理人一般不会直接不予认可税收债权从而不编入债权表,而是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前先进行协调。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就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税费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费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核对后不予认可的,应进行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