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龙公司将其“斑布BABO”淡黄色纸巾产品推向市场,并通过公司官网、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商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的品牌理念,还在其天猫旗舰店中使用“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斑布纸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遇陕西,斑布刮起黄色旋风!》《有一种生活美学,叫斑布》等文章。
武则天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生产生活用纸并大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武则天公司还在其官网宣传中完全使用了环龙公司关于“斑布BABO”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品牌理念的文稿,在其官网及所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使用了环龙公司“健康安全的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我们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将“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上文稿中的“斑布”“BABO”简单替换为“班步”“BANBU”,将产品图片替换为武则天公司的班步系列产品图片作为自己的宣传文稿发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竹浆本色纸进入市场后,在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则天公司对此应当知晓。
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方行业相同、产品相同、销售范围和消费对象几乎重叠的情况下,武则天公司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广告是最大、最快、最广泛的信息传递媒介。广告语精准地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文化底蕴、产品特色,是展示形象、推广产品、提升销量、培塑品牌的重要手段,对企业而言,价值巨大、意义非凡。本案中,武则天公司抄袭环龙公司的“斑布BABO”品牌、产品广告文稿的方式推销自己的“班步”“BANBU”系列产品,利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推广自己的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夺取了环龙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