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康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童某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控阀门公司)
康某原系精控阀门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童某某原在精控阀门公司国际部任职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康某与童某某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共同设立坤升油气公司。精控阀门公司认为其客户波斯湾公司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采购意向构成经营秘密,康某与童某某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与精控阀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前述经营信息,与坤升油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精控阀门公司与波斯湾公司达成的交易中包含了其相关产品的报价信息,以及针对波斯湾公司具体交易意向,上述信息共同组成了有关波斯湾公司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非交易参与者未经努力将无从知晓,也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且能够为精控阀门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在精控阀门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经营秘密,依法予以保护。
故判决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724元、维权合理开支69425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带走客户资源,企图用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成为困扰许多经营者的难题。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受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认定是否构成客户名单不在于客户数量多少,而在于质量高低,即是否包含客户需求、交易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采购意向等深度的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经营信息是一种综合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特别是浅层信息的公开并不意味着整个信息综合体的公开,故即使特定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乃至于经营范围能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也不能据此推定包含历史交易数据以及特定报价的客户信息已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