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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丨破产涉税100问-第1问:破产程序如何启动?
2023-07-24      352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与此同时破产涉税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关注。
引言

昱坤合破产涉税100问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与此同时破产涉税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关注。现有破产涉税相关法规供给不足且缺乏实操性,破产法和税法关于破产涉税问题的法律规制之间又存在冲突,导致适用困难,但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破产涉税问题又亟待解决。
故,昱坤合税法团队对破产法和税法交叉领域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并就一些思考整理成系列文章,共计100期。期待对指引实务操作尽一份绵薄之力,并通过抛砖引玉,使更多同仁献言献策,促进破产涉税规则早日完善。


100问

第1问


破产程序如何启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章规定,破产程序的启动包括适格主体申请和法院裁定受理两个环节。也就是说,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是依申请启动,而非依职权启动。如果没有适格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才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启动实行申请主义,原则上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执行法院征得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行政清理转破产、清算责任人实施了公司法规定的必要程序后申请破产。下面,我们来简单介绍下破产程序启动的几种方式。



一、普通的破产启动程序


01

债权人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是破产启动的常见方式。


02

债务人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也是破产启动的常见方式,但在实践中又分为债务人企业直接申请、债务人企业经自行清算后以债务人或清算组名义申请破产。

二、特殊的破产启动程序



01

执行程序转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513、514、515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第2、13、19、20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02

行政清理转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03

清算组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企业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事由而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此清理自身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清算组发现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申请破产既是清算组的权利,也是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04

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