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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丨破产涉税第2问:税务机关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2023-07-24      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涉税
100问

第2问
税务机关(税收债权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笔者持赞同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授权是原则性、笼统性的授权,并未排除任何债权人。税收债权人也是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申请债务人破产。对于税收债权来说,理论上的债权人主体是国家,但落实在具体操作中,由各级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相应权利。

税收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符合当前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已穷尽其他行政手段前提下,允许税收债权人发起“僵尸”企业破产申请,有利于促进市场资源重新配置,整体上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也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同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有权不能任性。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在穷尽其他行政手段仍然不能实现税收债权的情况下才主张破产申请权,把破产申请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税务机关应尽可能保持公权力的谦抑性,充分平衡各方利益,严格遵循比例原则。

从各地破产实践的探索情况来看,不少地方法院都明确认可了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2017年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发布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以及2019年广东佛山市中院发布的《关于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处理税务及信用修复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中均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笔者对裁判文书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检索结果显示,早在2011年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就已经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内第一起税务机关申请债权人破产的案件,则发生在2018年,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地方税务局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

目前税务机关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做了大量成功的探索,笔者认为从法律、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已没有什么障碍,各地税务机关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把主动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作为一个主动履职清理“僵尸”企业“死欠”问题的有益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