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是指企业通过计划、政策或服务向员工提供的一种间接形式的薪酬。本文将员工福利分为三类:津贴类、物质类和假期类。快来看看你的公司是否提供这些福利吧!
第一部分 津贴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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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企业类型
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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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范围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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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福利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2
1.领取条件
(1)必须是退休职工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居民;
(2)去世“非因公”(因病去世可以申领);
(3)已退休或在职(在职期间,需按时缴纳养老保险)。
2.领取标准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①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②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独生子女费3
(1)适用对象:凡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
(2)领取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3)发放途径: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防温降暑费4、5
(1)适用条件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2)发放标准
目前四川高温津贴延续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的政策,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全省各市(州)在此范围内,结合实际,执行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四)生育津贴6
(1)适用对象
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2)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和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假)天数计发。
其余补贴、津贴,企业可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部分 物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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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企业7
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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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福利
(一)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三)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四)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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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川发放标准8
(一)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
(二)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三)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四)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
第三部分 假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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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9、10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1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三)带薪年假12、13
1.适用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适用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放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婚假14
1.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2.放假天数
三天。
(五)产假14、15、16
1.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放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六)病假17
1.适用对象
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
2.放假标准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工伤假18
1.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2.放假天数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八)独生子女护理假19
1.适用对象
①家有年满60周岁的老人的职工。
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
2.放假天数
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你们公司有没有这些福利呀?没有就赶紧向领导申请吧!
●注释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3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关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http://12345.chengdu.gov.cn/queryFAQs?ID=17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