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4问: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申报税收债权?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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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税务机关(税收债权人)是否需要申报税收债权?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1号),有人认为,“受理申报期限的规定对税收债权不适用,在我国税收债权无须参加债权申报,可以直接参加破产程序,自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实践中,不少税务机关基于前述观念申报税收债权不积极,甚至在管理人提醒后仍拒绝申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可能导致税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不利后果。
也有人认为,税收债权应当申报,因为《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不仅包括私法债权,也包括公法上的债权,债权申报程序同样适用于税收,而税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也需要经过破产管理人的审查。
笔者认为税收债权应当申报,税收债权人负有税收债权申报义务,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2】11号所依据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失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关税收债权无需申报的规定已经作废;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中的一种,不再独立于破产债权之外,理应遵守破产债权的有关一般规定,需要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程序是一种不可逆的概括执行程序,若税收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则意味着放弃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这种权利即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也包括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依法获得受偿的实体性权利。一旦破产程序依法宣告终结,未受偿的债权便不再予以清偿。对于税收债权人而言,如果自始至终均未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完全可能出现不予清偿的结果。
在最新的司法实践中,四川省高院和省税务局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中明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上海、重庆、江苏、浙江、贵州、安徽、河南等地高院下发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再次印证了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