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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浅论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确认
2023-08-04      255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中的核心要点之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中的核心要点之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具有商业价值;2、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3、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从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来说,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即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在探讨三个条件的认定标准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讨论权利人如何证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归自己所有,因为在笔者看来,如何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往往是维权中的最大障碍。

从立法内容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竞争对手不合法的使用权利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使之产品或服务与权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同。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以混淆商品、服务来源,俗称搭便车的方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或者以贿赂、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竞争优势。

立法体系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单独就商业秘密出台司法解释,说明商业秘密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重大区别。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商业秘密的特征类似于专利权(技术信息)和著作权(经营信息),因此,其保护方式也更趋近于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的保护基础在于商业秘密归权利人合法享有。

如前所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权利的保护,但目前我国没有法律途径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权利公示,比如商标、专利有权利证书及登记机构可以作为权利归属依据。因此,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归属就成了权利人维权中必须完成的证明内容。

笔者通过分析最高院的相关判决内容,在商业秘密权属的认定中,对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认定标准是有差异的,具体如下:

一、技术信息的权属认定

裁判观点认可通过技术信息形成时间判断,即认可权利人通过证明自己所掌控的技术信息形成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来证明自己是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人。在相关案例中,权利人往往通过举示技术研发过程资料及早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签订的销售合同来完成证明。

对于研发过程资料包含技术立项原因(解决某技术问题),研发思路及讨论形成的方案,设计图纸,研发过程中使用非标件(如有)的理由及原因,定制、采购非标件的相关证据,产品最终试车证据(笔者建议制作、保留相关视频资料,最好通过公正的方式),以及研发费用的支出等相关证据(特别是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扣减的证据)。

案例中权利人也通过举示大量的合同、附件(产品手册)的方式来证明在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之前已掌握了相应技术信息,以此证明技术信息的权利归属。

二、经营信息的权属认定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经营信息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侵权人非法获取、利用权利人收集整理的客户信息,从而取代权利人获得交易机会。权利人往往通过举示与客户的交易合同、客户管理信息表(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通讯录、客户决策流程、客户偏好、价格承受能力,客户需求时间规律等深度信息。),以及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等证明其对客户信息享有所有权。

另外,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均可通过技术手段将其保存于特定系统中,通过设置接触权限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该方式即证明了商业秘密形成时间,又可证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实践中商业秘密种类繁多,内容差异大,如何搭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