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业主遭遇小偷入室抢劫。根据该业主自述,2023年7月23日上午十时左右,小偷从厨房窗户进入屋内后,小偷手持水果刀以及电击棒恐吓业主,随后将业主及其家人双手捆绑,威胁业主使用手机转账。后因业主家人按了报警按钮,小偷受到惊吓慌忙逃离,业主一家才幸免于难,但该业主的手机仍被小偷拿走。
“抢劫风波”过后,该业主公开寻求律师帮助,欲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管理责任,欲寻求赔偿该业主一家人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网友们对此也议论纷纷。该业主能否维权成功?该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02
法律依据
通过检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本案关联性较强的有以下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03
类案检索
通过检索与上述业主相类似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被盗、被抢劫,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判决尚不统一,具体如下:
(一)判决物业公司应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019)渝05民终8168号案件
裁判观点:本案中,虽白某、王某财产被盗不是天某某生活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但天某生活公司的违约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致使白某某、王某财产被盗。如果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安保管理义务,则盗贼无法进入小区,或者进入小区后即被发现和制止,损害行为就不会发生。综上,天某某生活公司疏于管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管理义务构成违约,与白某某、王某财产被盗存之间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021)川0116民初2770号案件
裁判观点:森某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吴某某作为维也纳森林别墅小区的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森某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森某物业公司应对吴某某因盗窃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2016)京0116民初44号案件
裁判观点:李某、杨某被盗的财产在其家中,由李某、杨某负责管理和支配。李某、杨某未与案涉物业公司就其房屋内个人物品签订保管合同,故对其房屋内的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杨某称案涉物业公司未尽其应尽的义务,未对监控设施进行维护而导致其损失发生。虽案涉物业公司认可李某、杨某家被盗当时小区内监控设备损坏,但不能就此认定小区内监控设备损坏与李某、杨某家被盗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对李某、杨某要求案涉物业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2022)浙1002民初5721号案件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方远物业公司提供的维护公共秩序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故业主的室内财产保管不是物业服务内容,且物业服务与周涛家中被盗也并无关联性,周涛因此拒付物业费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对其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04
昱坤合律师评析
总结前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可以得知,当小区内发生被盗、被抢劫事件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承担赔偿责任,须考察以下几点:
首先,如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个人人身、财产具有保管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如符合以下要件则须承担赔偿责任:(一)物业公司未履行财产保管义务;(二)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三)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与物业公司未履行财产保管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如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公司具有财产保管义务,但约定了物业公司具有安全保障管理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如符合以下要件则须承担赔偿责任:(一)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二)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三)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与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要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须由业主举证证明,如无法证明业主确实遭受损失,则物业公司大概率不会承担赔偿责任((2021)川0116民初2770号一案中,因业主无法证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曾谛律师对本案作出如下分析:
如本案业主自述情况属实,其可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或立案通知书等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失。而对于物业公司可能答辩的“物业公司已经履行财产保管义务或者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则须由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如物业公司无法证明案发时小区内的保安监控措施正常有效运作、保安人员勤勉尽职、物业公司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那么在其他要件均已成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大概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