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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合规 | 反腐浪潮下,医药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2023-09-19      838
近期,多家医院院长及药企负责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在反腐的大背景下,医药健康领域各相关经营主体都应当正视行业存在的问题,医药营销费用中的“违法违规”地带被揭开,确实会有短时的阵痛期,但是在中国合规改革的大浪潮之下,医药领域合规是必然趋势。

近期,多家医院院长及药企负责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在反腐的大背景下,医药健康领域各相关经营主体都应当正视行业存在的问题,医药营销费用中的“违法违规”地带被揭开,确实会有短时的阵痛期,但是在中国合规改革的大浪潮之下,医药领域合规是必然趋势。


本文将从反腐趋势下观察医药企业监管新动向,分析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点。


一、医药反腐整风:全国医院及医药企业


(一)多家医院院长涉嫌违规违纪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上百家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被纪委监委监察调查,也有某些医院负责人顶不住反腐整治压力,主动投案,交代违法情况。此次反腐涉及范围极广、影响范围极大。

四川省卫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开始行动,近期四川有29名医院领导干部接受调查,称得上是“效果显著”,例如四川宜宾市第二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龙海兵、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原院长谢建平、绵竹市人民医院黎孝富、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曹力生、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谢明均、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杨利等。




(二)多家医药企业股东、董监高被查
医药企业在营销上,采用“带金销售”的操作已经是人尽皆知,在国家严厉打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之下,风险也从收受贿赂的医疗传导至行贿的药企。目前,已有多家医药企业的股东、经理等轻则被纪检监察提醒谈话,受到党纪处分,重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故此,无论是医药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或是董监高都应对此予以重视,尽快开展自查自检。







二、医药企业之痛:医药反腐或将引发重大税务风险


从目前医疗领域的监管情况来看,商业贿赂一方面查处收受贿赂的医院负责人,另一方面还牵连着庞大的医药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命脉”。笔者将深度分析医药企业是如何利用违法违规的税务行为进行商业贿赂,影响多方利益体。

(一)风险爆发:纪委监委向税务机关移送税收违法案源,或将引爆税务风险

1、纪委监委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案源

纪委监委在调查涉嫌违规违纪的医院领导时,医院领导为减轻其处罚,通常会向纪委监委主动供述行贿人员,从而寻求立功、坦白等从宽量刑情节。由于此类案件一般是虚开与行贿相互牵连,纪委监委会向公安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移送相关案源线索,从而引发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

税务机关接受此类案源线索,一般会从快办理,因为纪检监察单位本身对税务机关具有监察权。

(二)反腐工作之下,医药企业常见的风险业务及模式

1、销售费用畸高,学术会议、推广服务缺乏证据材料

虽然,国家为了抑制医药领域的贪腐问题,作出了“两票制”“集中采购”等努力,但是当前医药“带金销售”模式仍然是当之无愧“顶流”,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医药企业只能选择虚构“会议费”“推广服务费”等名义来套取资金用于行贿,这一手段在医药行业已经是惯常操作。

因此,无论是税务检查亦或是在IPO问询中,销售费用会计科目是检查及问询的重点,而问询反馈中,销售费用的明细科目会议费、推广服务的占比过高是上市被否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医药企业召开学术会议等推广活动本身属于正常的营销行为,但是在反腐浪潮之下,执法机关可能会将一切“会议营销”都认定为虚构套现,导致真实支出的部分费用也被否定。

实务中,很多医药公司仅用一份合同、一张发票入账,没有其他的佐证材料,即使服务是真实的,在虚构业务占比较高的情况下,要说服办案人员认可其真实性,将存在很大的难度。

2、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在“两票制”改革后,又诞生了新的手段,高开、虚开又如雨后春笋一般迸发出“勃勃生机”。医药公司销售模式很多,不同的销售模式下有对应的套取资金的方式,这里笔者简单介绍“高开”模式的一般操作方法。




“高开”模式下套取资金基本操作方法如上图所示,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环节:

加价销售。只制药公司将药品以高于其正常价值的“高架”销售给药品流通企业,此时制药公司就已经将“营销费用”留存在企业内部;

流入医药。药品流通企业再将药品销售给医院;

套取资金。医药代表通常会向制药公司提供自己合作或控制的医药咨询公司(CSO/CSP),双方签署虚假的咨询服务合同,将留存在制药企业的“营销费用”套取到医药代表手中,并完成利益输送。

实务中,制药企业套取资金模式还有“OTC模式”“院外处方模式”“集采模式”等,虽然具体环节有一定差异,但是其核心本质都是利用虚开套现,存在极大的行政和刑事风险。


(三)虚开发票套现行贿的风险


1、税务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列明企业偷税的四种方式,对偷税的不仅要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还要处50%—5倍罚款。这一点大家都很熟悉,笔者不再赘述。

2、刑事风险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已经提请全人常审议,草案强调了在医疗领域内的行贿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逃税、虚开及行贿一个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益,一个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两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数罪并罚定罪量刑,最高刑期可至无期徒刑。

三、开展合规建设是唯一的良药

医药企业应当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建议借此时机展开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在内部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特别针对市场交易领域和财税领域进行专项合规建设。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税务机关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可以有效减轻税务处罚力度。根据【税总发〔2017〕30号】规定“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之规定,则纳税人如果能在稽查立案之前自查补税,能够有效降低税务违法责任。

(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合规义务
医药企业普遍效益良好,且很多医药且本就是上市公司,本就应该以更高的要求做好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但是实际上大量企业虽然进行合规制度的建设工作,但是确将合规文件束之高阁,沦为一纸文件无人问津。

在反腐工作如火如荼的推进的当下,医药企业要顺应时代潮流,建立、完善、执行合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