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事件是指,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事件。
笔者将其主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本文为大家解惑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赔偿顺序、赔偿范围等。
一、交警处理事故要多久?
1、无人员死亡
接到报警后,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后的1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交警会在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事人无异议的在10日内可以申请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2、有人员死亡
交警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尸检),鉴定在30到60日之内完成,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3日内重新鉴定,无异议的确定鉴定结论,交警会书面通知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通知肇事者5日内领取扣留车辆,再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复核,30日内出结论。当事人无异议的在10日内申请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赔付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形下机动车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所以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不同,在交强险责任之外,赔付责任一般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全部责任,侵权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侵权人承担70%赔偿责任;
同等责任,侵权人承担50%赔偿责任;
次要责任,侵权人承担30%赔偿责任;
不承担事故责任,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全部责任,侵权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侵权人承担80%赔偿责任;
同等责任,侵权人承担60%赔偿责任;
次要责任,侵权人承担40%赔偿责任;
三、赔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顺序应是先交强险,后商业险,最后依然不够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才是侵权人赔偿。
对此笔者要提醒各位读者几点: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车子遭盗窃后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几类情形,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商业险一般主要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满足车主(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四、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和限额
交强险是按分类责任进行赔付,主要包含医疗项、死亡伤残项以及财产项等三项责任,如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话,其限额分别是18000元,180000元以及2000元。若无须承担责任的话,其限额分别是1800元,18000元以及100元。
医疗项包含以下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
死亡伤残项包含以下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财产项:主要是负责受害人的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
以上所有费用都需提供一定证据以作佐证。
五、若遇到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
1、若是驾驶员:
①尽快报交警及保险公司;
②垫付医疗费时注意保留凭证;
③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④查看自己的保险条款,考虑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2、若是受害者:
①可申请肇事方及肇事方保险公司进行医疗费垫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先予执行;
②保存医疗相关票据;
③在办理出院病情证明书时,应当与医生沟通,争取相关权益;
④医疗期满后,可申请司法鉴定。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介绍,下期笔者将为大家介绍工伤类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