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多重角色,在不同的角色之下,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权力、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均存在不同,主要如下:
(1) 税收债权人。
只要纳税人(债务人)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等债务类型,税务机关都可以代表国家扮演相应的债权人角色。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报破产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受偿债权。另外,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税务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代表被选任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作为债权人身份出现时,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应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
(2) 税务管理机关。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注销登记前,纳税人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依然可能发生涉税业务,依然要接受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此时扮演着税务管理机关的角色,如果债务人发生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纠正和打击违法行为。作为税务管理机关的身份出现时,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行政相对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 纳税服务机关。
税务机关一贯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努力为纳税人和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的服务,提高纳税缴费遵从度和征管效率。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持续更新《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接受申报、政策咨询等方面,扮演着纳税服务机关角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首次提及在破产程序中的纳税服务事项,即“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