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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观 | 破产涉税第16问:税务机关能否对破产企业实施税务稽查?
2024-03-27      363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 124 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前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后者由稽查局负责,通常也被称为税务稽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还能否实施税务稽查?

现行有效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选案、检查和审理环节,都没有提及破产情形。也就是说,在税法上,破产程序对于税务稽查的选案、检查和审理没有任何影响,稽查局并不会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特意将其作为检查对象,也不会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不将其作为检查对象,或者中止检查和中止审理。

税务稽查是否启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尤其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不能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很少等原因,就放弃履行检查职责。另外,有的税收违法行为不是需要补税和罚款这么简单,万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还要考虑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哪怕企业已经没有了任何财产,甚至在检查过程中破产终结予以注销,也不影响追究原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开展税务检查做过个案批复。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中明确表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破产企业实施税务检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目前,国税函 [2000] 103 号文件已经失效。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在地方层面,各地认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认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就应当全面梳理该企业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通过启动税务检查和处理处罚,在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前“做个了断”。也有的地方认为,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个保护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确保程序顺利进行,一般不宜再进行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