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入选,是昱坤合企业合规团队斩获的又一佳绩。此前,杜维律师、华小榕律师分别入选四川省、成都市涉案企业合规专家库成员,昱坤合成为四川省内同时入选省市两级「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的5家律所之一。
本案前期已入选2023年成都市高新区“刑事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之首;被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刊登在《处置非法集资动态》(2023第16期);在国家层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调研时作为指导案例进行汇报,获得全国工商联、最高院和最高检的高度认可。
案例摘录
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3号公告)
1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审合规
宽缓量刑 检法协作
2 要 旨
对二审阶段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要加强与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涉案金额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二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涉案企业全额清偿集资参与人资金、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后,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3 基本案情
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股东、监事和出纳。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期间,以项目投资的名义公开宣传,承诺每月按集资款2%-3%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 10.43 亿元,已归还本金利息共计 7.63 亿元,尚有 2.79 亿元未偿还,涉案集资群众三千余人。所集资金被用于某某公司在四川江油、彭山、金堂等地购买土地、开发项目、购买股权等。
2019 年 2 月 2 日,大英县公安局以某某公司、张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向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 7 月 30 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大英县人民法院起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 年 1 月13 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2022年 5 月 10 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仍不服判决,于同年5 月 20 日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某某公司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合规申请,2023 年 1 月 13 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某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2023 年 4 月 13 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某某公司合规整改考察验收合格。2023 年 7 月 31 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对某某企业免于刑事处罚,对张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胡某某维持原判。
4 典型意义
(一)依托二审非吸案件办理,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流程适用。
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大投资规模、盲目扩张项目,采用非法集资犯罪手段进行多方融资,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甚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和地区金融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上亿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也符合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可以积极探索在二审办理环节启动,不断拓展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空间。
对于涉案企业积极配合开展有效合规整改、全额清退非吸资金、得到集资参与人谅解,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确保合规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二)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力促企业实质整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妥善办理,检察机关要兼顾对企业的平等保护、对集资参与人权益维护,统筹协调处非办、行业主管部门、法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等力量,最大限度发挥合规保企业、促就业,保稳定、促发展的改革价值。
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中,切实履行好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业人员资格审查、合规计划的完善落实、合规整改验收结果运用的主导责任,实现合规制度执行效果的最优化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