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 | 个人犯罪能否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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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事务所合规团队接到多起咨询,关于个人犯罪能否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实现涉案人员不起诉或量刑从宽的目的。
近期,事务所合规团队接到多起咨询,关于个人犯罪能否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实现涉案人员不起诉或量刑从宽的目的。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一项利国惠企益民的重大举措,于2022年全国推行适用,但是涉及与企业相关的个人犯罪能否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以及如何评判个人犯罪与企业相关等等,很多人仍存在困惑。据此,我们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形成该文章,欢迎共同探讨。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涉企犯罪案件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虽主要适用企业犯罪,但特定的个人犯罪同样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特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主体身份特定,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对企业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员;第二,犯罪类型特定,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较为简单,但如何界定个人犯罪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至今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最高检公布了两起个人犯罪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典型案件,作为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我们可从中归纳出关键点,作为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被告人王某某系K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长秘书,在K 公司与其他公司谈子公司出售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两次向其好友金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后K公司与其他公司终止收购,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王某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K公司主动申请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检察院同意并对K公司开展了合规整改工作,且最终验收合格。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检察院在同意启动适用合规制度时,综合考虑“K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有合规建设意愿,检察机关经审查评估犯罪行为危害、个人态度、履职影响及整改必要性等因素”,其中如下表述,可以探寻检察院审查“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思路。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简单化起诉、判刑不利于涉案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即从王某某履职影响的角度,阐述了王某某对涉案公司的重要性,若对王某某进行判刑,涉案企业极有可能无法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2、“该案发生与K公司保密制度缺失、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等管理缺陷相关,通过表象问题,挖掘出企业治理结构风险、经营决策风险、制度运行漏洞以及外部关联公司风险等多项深层次合规风险”和“检察机关决定以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为契机,推动涉案企业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转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牢法治根基”,即从整改的必要性着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通过本次的个人犯罪,暴露出涉案公司大量的合规风险和管控漏洞;(2)以此案为契机,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推动涉案企业制度优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李某甲、李某乙、曹某、孙某甲、崔某某、张某甲分别系A公司保险理赔经理、服务总监、保险理赔顾问、车间主任、维修技师,为了维系客户、提高业绩,与到店顾客串通,编造出险事由,夸大损失,骗取保险理赔款。检察院同意A公司适用合规制度,通过合规整改,除主犯李某甲被提起公诉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法院根据企业合规进展情况,采纳了检察机关对李某甲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合规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因素,我们简单归纳如下:
1、本案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业绩,维护客户,涉案企业从中获益;
2、案发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形象面临巨大危机;
3、此次个人犯罪暴露出涉案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重大疏漏。
综上,通过对两起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个人犯罪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综合考量了包括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危害、犯罪人认罪态度、企业发展前景、合规意愿等多个因素,其中该个人犯罪与企业的关联性,系考察的重点。我们简单整理归纳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秘书这一重要职务,获悉了处于敏感期的商业机密,将其泄露给好友从事内幕交易。保险诈骗案中,李某甲等人利用工作性质,相互串通,伪造出险事故,夸大损失,骗取保险理赔款。两者都是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甚至员工的身份优势,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犯罪是为了企业利益而实施,或者个人未在犯罪中获利
保险诈骗案中,李某甲等人为了维系客户、提高业绩,当然有利于企业利益。泄露内幕信息案中,王某某、金某某虽为了个人私利,但由于收购计划终止,反而亏损,并未因该次犯罪行为获利,企业的利益也未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对企业合规整改具有必要性
1、犯罪暴露出企业的合规漏洞,两起犯罪的发生与企业经营管理监管缺陷有重要关联性,同样通过合规整改,有利于堵塞漏洞,建章立制,规范发展。
2、犯罪嫌疑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起案件案发后,两家公司经营都曾一度陷入停滞。泄露内幕信息案中,王某某长期负责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因其羁押已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十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后续长远发展。因此,若简单起诉或者判刑,虽然追求了司法效果,但造成极不好的社会效果,违背了国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初衷。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虽是舶来品,但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经验。通过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已总结了很多符合中国特色合规之路的有益经验,并据此逐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最终完成立法。反过来,制度的完善将更有效地指导实践,对于本文章所探讨的问题,期待后续明确的规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