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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规 |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管辖法院
2023-08-17      222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企业维权过程中,如何确认管辖法院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企业维权过程中,如何确认管辖法院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被告住所地很容易理解,即被告主要经营场所所办公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不一致的以主要办公地为住所地。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例如距离太远、担心地方司法保护等,权利人不愿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利人一般选择侵权行为作为管辖法院。因此,对于侵权行为地的准确判断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大多数被告会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如被告异议成功,势必给原告增加诉累。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及案例检索,对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文作简要论述。


一、侵权行为实施地

根据四川高院作出的(2017)川民辖终113号裁定书,四川省高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窃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在该案中,虽然最终制造包含权利人技术秘密产品的制造地在山东德州市和浙江宁波市,该两地毫无疑问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但被告尹某大作为权利人的前员工,案涉技术秘密也是由尹某大披露给另外两被告使用。而尹某大在从原告处离职后没有将任职期间复制的技术秘密交回原告或销毁,并披露给其他单位使用,其任职期间的复制行为已转变成了窃取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故原告所在地(窃取行为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据此,裁定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本案判决精神可知,侵权行为地包括了: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地;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地,例如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以及交付商业秘密地均为商业秘密披露地;3、商业秘密使用地,指具体利用商业秘密实施生产、制造等经营行为地所在地。据此,前述三个地点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在认知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失,损失发生是侵权的结果,故认为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是认为销售侵权产品的所在地即为结果发生地。

之所以产生以上错误认知,关键在于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理解错误,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保护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因此,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并非法律保护对象,至于权利人的损失则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范畴,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结果。

判断商业秘密侵权结果发生地必须结合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评判标准是不尽相同的。如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窃取”行为,则窃取行为成功,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地点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披露”行为,则侵权人完成披露行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的所在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使用”行为,则利用商业秘密完成生产、制造的地点即为结果发生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相应的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发生地已经确定,至于销售包含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并非侵害商业秘密的结果发生地。